论产品推荐者的连带责任——以食品安全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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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施行,该法第一次规定个人需要向虚假广告中受害的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个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泛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规定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也产生诸多问题,导致矫杆过正。产品推荐人并非虚假广告产生的根源,虚假广告并不会因为没有产品推荐人而减少或消除;产品推荐人只能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减少虚假广告发生危害的可能性,但其影响并不发挥关键作用。因此,将产品推荐人与广告主不加区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并不合理也不科学。过错责任原则减轻了产品推荐者自身所担负的过重法律责任,使其能够降低客观归责带来的风险,降低了其风险心理预期,避免产品价格虚高,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保护了正常的商业广告活动。所以产品推荐人承担过错责任既符合理论上的依据,又符合实践中社会整体利益。连带责任能够解决当事人的诉讼困难,将消费者不能求偿的风险转移给共同行为人,减少了消费者的诉累,节约了社会成本。在食品领域建立保险制度,将损失分散到社会当中,可以很好的解决大规模侵权案件发生时消费者利益不能有效得到救济的问题。通过对生产经营者与产品推荐人连带责任的确立以及保险制度的完善,达到既能保障社会发展,又可以保证法律权威,最终形成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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