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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举证失权基本被费用性制裁措施所取代,民事诉讼中逾期举证已基本不会发生举证失权的后果。但逾期举证的当事人会受到法院的处罚,还可能要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必要费用及损失,即逾期举证之赔偿制度。该制度能够吸收非逾期举证当事人对法院采纳逾期证据的不满,并有利于以正当理由惩戒和避免逾期举证行为,从而保障举证时限制度的有效运行。但这种因实施具有程序法性质的民事诉讼行为而承担带有实体法性质的赔偿责任情形并不常见,且该制度的具体操作运行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该制度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严重混乱,亟需对该制度的实现路径进行研究。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相关理论,采用实证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等多种方式,对逾期举证赔偿制度实现路径的前提、现状及实现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并借助原生纠纷与次生纠纷、原生之诉与次生之诉的分类形态,将在解决原生纠纷的原生之诉中产生的逾期举证赔偿纠纷定性为次生纠纷,而解决该次生纠纷的诉即为次生之诉,据此对该次生之诉与原生之诉的合并审理等实现路径进行了论证研究。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完善逾期举证赔偿制度及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体系,为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逾期举证赔偿纠纷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期望在处理其他因实施民事诉讼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中,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赔偿的情形等,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审判实践上的参照,并以期日后对此类情形的类型化研究提供参考。本文在结构上,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逾期举证赔偿制度的独立性和性质。一是从地位和渊源两方面分析了该制度的独立性,确定该制度应存在着独立的实现路径。二是将学界和实务界关于该制度性质的观点归纳为三种:诉讼费用性质、诉讼抗辩性质、侵权责任性质,在分析该三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应根据不同的逾期举证赔偿内容来界定该制度的性质;并认定该制度的内容兼具以上三种性质,应适用不同的实现路径。第二部分依据收集到的115个相关案例,对审判实践中适用逾期举证赔偿制度的混乱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归纳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原生纠纷处理的情形;该类做法是将逾期举证赔偿纠纷作为原生纠纷的组成部分而一体化处理,其特点主要体现在递进的四个方面:作为新的诉讼请求、不构成独立的新诉、可由法官自由裁量、诉讼结果径直抵销。另一类是非按照原生纠纷处理的情形;该类做法肯定了逾期举证赔偿纠纷及其次生之诉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另案诉讼、作为反诉、不予审理。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逾期举证赔偿制度实现过程中面临的三大问题。一是在主体界定上,厘清了该制度在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变更三种特殊情形中的主体及其责任界限。二是在赔偿内容上,明确了该制度三种内容的界限:必要费用的延伸范围、证人出庭作证及鉴定费用的性质、构成诉讼抗辩的情形。三是在适用程序上,提出了该制度在诉讼程序变动、劳动仲裁程序、商事仲裁程序三种情形中的适用空间。第四部分比较分析了实现逾期举证赔偿制度的两种方式。一是以诉的方式解决时,提出了次生之诉与原生之诉合并审理的两种形态:无牵连关系的诉的单纯合并、并案审理,并对并案审理与另案审理进行了区别分析。二是以非诉的方式解决时,着重对诉讼抵销和诉讼案件非讼化两种例外方式进行了分析,逾期举证赔偿纠纷也为这两种方式提供了适用空间和实践素材。最后本文据此提出了实现路径上能够统一适用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