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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通过签订行政协议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成为现代行政管理制度的普遍创新。因行政协议与公共利益相关联,行政主体被赋予行政优益权,但是,经过梳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涉及行政协议优益权的条文发现,相关规定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缺乏系统规定和统一立法精神作为指导。此外,存在缺乏行政优益权具体内容、行使程序性规定以及事后救济途径单一的问题,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运用行政优益权侵害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问题广泛存在。因此,研究如何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行为,限制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肆意扩张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以两个行政协议优益权案例为切入点,结合案情及法院裁判,引发关于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及其限制的思考。通过提炼专著以及学者观点,分别对行政协议和行政优益权进行概述,阐明行政协议定义和类型,明确行政优益权相关概念及权力表现形式,整理域外行政优益权理论,总结域外经验和启示。梳理我国目前现有的行政优益权法律规范,并且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判例,试图找出我国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索我国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制度规制的可行性措施,规范行政优益权具体内容和程序,拓宽行政内部救济途径,完善司法救济路径,明确合法性兼合理性审查标准、建立双重属性举证责任,探索适合我国实践的行政协议优益权制度,以期对构建行政协议制度、完善行政优益权系统规范、促进建设依法行政的服务型政府有所裨益,实现发挥行政协议制度功能与效用,达到保护公共利益之目标,兼顾限制行政权力滥用,实现利益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