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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政治民主,法治健全的产物。2003年广州市政府率先推出具有鲜明特殊的“阳光政府”法案,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展开。但是没有中央政府统一的相关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在创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时出现了一定的差异。通过比较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理念、方式等通过整理全国已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借助相关指标对这些规定进行评估,并分析了所面临的问题。提炼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要素,并对这些要素进行排列,指出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模式中首要的要素应该是信息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通过对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三种立法模式的考察,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地方先行立法的实践经验,地方先行立法模式是唯一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在政府的服务模式上,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问题,采取公告档案馆的形式还是企业形式,以及政府和企业合作的形式,要求政府根据不同的行政环境做出不同的选择。
政府信息为公众提供政府和社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是保证政府负责任地进行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政府进行日常重要管理的基本工具。开发利用好政府信息资源,满足公众多样化的信息需求,不仅是政府信息服务的主要目的,也是提高政府绩效,开创信息时代政府公共答理和公共服务的新局而的重要措施。
到2006年初我们国家有28个地方政府针对自己的情况做出了政府信息规定,有的还在制定过程中,全面分析这28个地方政府,从中提取六个要素,这六个要素成为我们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必不可少的,具有这些要素的政府信息公开才具有适应性和推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