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由引言、环境立法历史的演变、环境立法的价值考察、当代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目的评析、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改造等六个部分组成,并通过对环境立法目的分析以及对现代环境法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各种价值理念的归纳和总结,来论证和阐明现代环境立法的目的以及确立该目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环境法的目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而欲实现的法的基本价值和法的使命。在一系列的立法过程中,目的的设定是最重要的,它体现着环境立法的价值观,这种价值理念支撑着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确立。 在环境立法历史的考察中,作者认为,人类环境立法的演变经历了从早期的自然资源保护法时期发展到后来的污染控制法时期,再进而发展到现在的可持续环境立法时期。环境法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的推动,但是过去环境立法所运用的是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支配下的传统价值理念,将人类作为万物之首和大自然的统治者,即权利主体;把大自然和人类生存环境作为被统治者,即人类权益的客体,由此导致传统环境立法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利益。在这种价值判断基础上制定的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观和现代环境伦理思想不相符合。作者认为,在全球环境危机和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促进下,在现代环境伦理思想与价值需求的基础上,在可持续发展观的引导下,人类的环境立法价值理念正在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向“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转变。 在此基础上,作者针对当代世界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实践,对它们的环境立法目的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现代环境立法在新的环境伦理价值观指导下,正在朝着符合环境保护理念的方向发展,正在逐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价值伦理观所左右,仅为一种表层的环境保护主义。这不能适应环境思想发展的需要,也与国际环境立法潮流相背离,故必须改造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目的。作者认为,我国现代环境立澎硕士学位论文MASTER’5 T.IESIS法的价值观应是建立在环境伦理从础上的以可持续发展为引导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在此引导下,我国环境户{、的目的应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益而保护环境这一最低限度的前提下,确立环境公平的目标,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建立在物种公平基础上的权利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