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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因长期深受苏联学说和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观影响,加之规定出台较晚,我国大陆地区的研究还较薄弱。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基本法理作较为全面的探讨,并立足我国大陆地区自认制度的现实状况,针对其中的主要问题点作出理论回应。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演进论。自认制度至迟在古罗马时期即已出现雏形,但现代意义的自认制度则诞生于19世纪的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另一代表国家的日本,其自认制度则体现出与众不同的发展之路。古代中国虽存在形似自认的制度,但现代意义的自认制度入法则肇始于清末修律,并历经修改转化为了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只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了自认制度,不过业已体现出向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制度与学理靠拢的趋势。第二章是性质论。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即有罗马法源说和事物本性说两大阵营的论争,《德意志帝国民事诉讼法》最终采纳了前者中“通过证据放弃引起的系争权利处分”的观点。之后崛起的真实(观念)表示说与各类意思表示说继续对峙,并对学界产生深刻影响。现在,真实(观念)表示说、意欲表示说与双重属性说在德国呈三足鼎立之势;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观念表示说是通说,但各类意思表示说已成为有力说。我国大陆地区曾深受苏联证据说的影响,但该影响正在消除。立足域外的学理论争,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现行规定与现实需要,宜将自认的法律性质解为真实表示的诉讼行为。第三章是要件论。自认成立宜采四要件说。针对对象要件,其原则上应为主要事实,但针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不可能的事实以及习惯,仍存在通说的否定说和肯定(部分肯定)说的对立。针对场合要件,自认在言词辩论中成立而不在诉讼外或当事人询问中成立得到普遍认可,但在准备书状以及准备程序中是否成立则存在观点对立。针对一致要件,针对先行自认存在通说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通说认为成立需经过援用;针对等价值陈述理论,学界尚有较大争议;针对附限制的自认和附理由的否认,通说认为陈述一致部分成立自认。针对不利益要件,学界存在败诉可能性说、证明责任说、不利益要件不要说、先行自认调整说和个案判断说等观点,一般认为证明责任说是德国通说,而败诉可能性说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在我国大陆地区,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不可能的事实和习惯应解为不能成为自认对象;要厘清诉讼外自认的范围,当事人询问中不成立自认,审理前的准备中成立自认无需“谦抑性”;不知或不记忆陈述不宜规定为得成立自认,应归入拟制自认范畴;宜采证明责任说来识别不利益要件。第四章是效力论。宜采审判排除效、撤回限制效和证明不要效的三效力说。应将辩论主义解为审判排除效的根据,同时宜将辩论主义下基于信赖保护的禁反言解为撤回限制效的根据,以辩论主义下审判排除效与撤回限制效的联动作为证明不要效的根据。立足我国大陆地区的现实与域外的学理分析,针对作为诉讼要件判断基础之事实的自认,除抗辩事项外,其他均应否定其效力;其他特殊情形则根据现行规定与程序原理来具体分析自认的效力;针对不真实自认,应进行类型化解构并具体分析,运用默示撤回与主张撤回的理论也可以对法官心证与自认不符做出合乎自认制度基本法理的一定解释。第五章是撤回论。针对一般情况下自认的撤回,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并不一致,学界也存在“不真实+错误”二要件说、仅将证明不真实作为要件说、仅将证明错误作为要件说、错过时机的攻击防御方法制约说等不同观点,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仅将证明不真实作为要件说的立场。应针对主张与否认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撤回是否构成自认的撤回。针对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撤回,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参照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来重构排除非法型撤回;在即时径行撤回中应增加自认成立时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与辅助参加中的情形。第六章是特殊对象论。针对间接事实的自认,大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对立,同时还有附条件的肯定说、重要间接事实说、折中说等主要学说流派,我国大陆地区宜采否定说的立场。针对辅助事实的自认(主要针对书证的真实性),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区别对待说、修正的否定说等观点,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修正的否定说立场,即将形式上针对辅助事实而实质上针对主要事实的自认解为本来意义上的自认。针对权利自认,就先决性的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全面的否定说、附限制的否定说、部分效力肯定说、附限制的肯定说与全面的肯定说的对立;就不特定概念而言,则存在成立权利自认抑或事实自认的分歧;就使用日常法律概念概括表述具体事实而言,通说认为成立事实自认。我国大陆地区宜采附限制的肯定说,并严格限制权利自认的范围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