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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把劳动者、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三方紧密结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工成本,受到了各行各业的青睐。20世纪90年代,劳务派遣进入我国并迅速发展起来,发展特点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不仅将“劳动派遣”写入章程,还用相关条款对劳动派遣中的三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限定,规定了针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同时在国家未出台此法律之前,各个省市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文件指导本地区劳务派遣制度的运行。这些都表明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在劳务派遣争议处理机制上还存在巨大的制度缺失。首先,由于对于其法律性质认识的不统一,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劳务派遣争议管辖和法律适用的混乱现状。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学界一直存在争论,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目前学界代表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一重劳动关系说,即认为派遣劳工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三者之问只存在一个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2)双重劳动关系说。即认为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法定劳动关系。基于我国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新《劳动合同法》采纳了双重关系说理论。更进一步讲,我国《劳动合同法》采取的是双重劳动关系的共同雇主理论。其次,由于我国劳务派遣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发展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困境,也引发了高比例的劳动争议案件。“肯德基劳务派遣”事件余音犹存,“黄石女工日本受虐”、“可口可乐派遣门”事件又掀波澜。这些侵害派遣员工劳动权利的案例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劳务派遣”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劳动争议处理没有专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与其他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一并处理的,没有考虑到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因此造成了实践中的操作困境,笔者认为突出表现在地域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为了探寻上述难题的根源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分析了管辖冲突和法律适用冲突产生的原因。在找到了我国劳务派遣劳动争议处理的困境以及产生的根源之后,笔者提出劳务派遣相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构建。通过对传统民事管辖和民事法律制度的略析,总结出劳务派遣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重大区别,认为它们在主体地位、所属法律部门原则和纠纷解决的途径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在本章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传统民事地域管辖与法律适用制度的困境。笔者认为,传统的民事管辖制度在劳动关系所涉及争议处理上遭遇了很大困境。主要表现在:(1)原告就被告原则。劳动争议的一大特点就是被诉方大多数为用人单位,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但随着企业经营的复杂化,跨区经营成为常态,适用此原则就不合时宜了,因此笔者建议,将劳动关系履行地更多地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替代,并且优先适用。(2)合同履行地管辖。劳动争议处理的劳动关系是最为典型的财产性和人身性相结合的法律关系。因此仅仅考虑财产属性的劳动关系履行地管辖可能会产生一些诸如事实难以查明以及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3)协议管辖。从协商的平等性来说,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不平等的,因此不可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协商。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来说,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在劳动标准的适用规制上缺乏制度,所以造成事实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选择适用劳动标准,既然劳动标准的适用都做出了选择,那么由双方继续选择一个最为便利的争议解决机构也是可以的。(4)管辖异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之一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即便在仲裁阶段对管辖有异议,也只能等到诉讼阶段再行使权利。再者,由于劳动标准立法的地域性特点,导致我国劳动法领域形成了最为复杂的域内法律冲突。这主要表现在:(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劳动法作为第三法域,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既不能免除意思自治的因素,又不得不对意思自治加以限制。(2)最密切联系原则。此原则的核心在于法律适用的最适当性,这一原则所具有的灵活性或将在劳动关系领域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因为劳动争议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群体性,一个不同以往的判例的产生,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集体劳动关系的破裂。再具体到劳务派遣领域,同样在劳动争议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难题。在管辖方面,笔者认为按照双重劳动关系理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是用人单位,但是这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矛盾;在法律适用方面,相关规制的不周延和不协调令法律适用很困难。主要表现在1)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不唯一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2)管辖与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导致法律适用困难。可以说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管辖及法律适用呈现无序状态,亟待此方面的立法出台。因此,笔者提出在劳务派遣领域,劳动争议管辖及法律适用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应当将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险争议分别处理、建立以劳动关系履行地为基础、协商为补充的劳动争议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和建立以劳动关系、派遣关系合并管辖的劳务派遣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