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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一定时间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其是当事人在交易磋商过程中的一种合意。预约合同体现了当事人对未来交易活动的事先安排。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合同。在我国,当事人通过先行订立预约合同再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缔结模式也被广泛运用。故预约合同纠纷也就随之大量出现。我国理论上,虽然承认预约合同这一合同概念,但是,对于预约合同的立法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立法上的滞后,导致了人们对于预约合同的性质、界定、法律效力、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同时也阻碍了司法实践的发展。对于国内理论界而言,实际上对预约合同也较少涉及,预约合同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除了引言之外,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阐述了预约合同的性质与功能。第一节,从预约合同的概念出发,介绍了预约合同的性质,突出了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一定时间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是独立于本约合同的合同。第二节,首先分析了预约合同在合同法中的位阶,认为预约合同是处于合同概念之下但又高于一切具体的合同类型;接着,分析了预约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第三节,介绍了预约合同所具有的功能:延后本约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固定交易机会、规范缔结本约合同前的行为。第二章,研究了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理论基础,并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归纳的方法考查了预约合同的在国外的立法情况。第三章,研究了预约合同的构造与识别。第一节,具体分析了预约合同属性的判断要素,其中着重强调了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当确定,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预约合同。第二节,明确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联系和划分。第三节,通过对预约合同与其他合同概念的比较,对预约合同构造进行了再辨析。第四章,研究了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特殊性。第一节,分析了预约合同的一般效力,在该节中先是介绍了有关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磋商义务说”和“缔约义务说”两种观点,接着阐述了应根据预约合同内容详尽程度的不同,区分适用“磋商义务说”和“缔约义务说”的法律效力。第二节,论述了预约合同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的义务。第三节,论述了带未决条款的预约和将行谈判的预约两种分类,及其不同的法律效力即前者是应当采用“缔约义务说”、后者采用“磋商义务说”。第五章,预约合同的两种典型实务形态考查。第一节,讨论了涉及定金的预约合同,明确了预约合同中定金的性质既是立约定金,又是违约定金。同时认为预约合同中定金条款从属于预约合同。第二节,对商品房认购书进行了实务分析,指出了商品房认购书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预约合同,特殊情况下应认定为本约合同,并指出了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第六章,违反预约合同法律后果的司法考查。第一节,对实践中本约合同未缔结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了其归责原则。第二节,对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中违约责任进行了比较,得出违反预约合同应适用违约责任的结论。第三节,分析了违反预约合同的具体违约责任形式,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违反预约合同的行为不适宜适用强制履行的责任形式,但当事人可以主张定金罚则、违约金、损害赔偿。结语部分归纳了全文的中心,希望今后立法过程中对预约合同制度能加以明确,使得在处理预约合同时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