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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步伐也在日益加快,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人才流通已经成为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而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则包含了对用人单位人才流通的限制。我国建立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是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用人单位的力量越来越大,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已经居于弱势地位,单纯地强调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势必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因此,约定竞业限制制度应当适当地向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上倾斜。这种倾斜主要表现在对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限制和完善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一般理论的介绍。约定竞业限制是竞业限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之中。约定竞业限制更加注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意思自治,这一部分作为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一般理论的介绍,主要阐述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含义、特征及其制度价值以及约定竞业限制制度同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做一简单评价。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德国、瑞士和中国台湾为代表。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立法不足的分析,首先对现行的与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做一简单介绍,继而分析现行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以协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为出发点,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法益协调和归正的根本就是对约定竞业限制制度进行完善。这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对我国的约定竞业限制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目前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主要以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为主,以后的立法应当适当地向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倾斜,同时,还应该严格限制竞业限制协议,对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主体和地域范围加以明确,对约定竞业限制的履行期限作出更为灵活的限定,还应当细化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和违约金制度,通过对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完善,使约定竞业限制制度更好地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发挥利益平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