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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发展便利了信息传播,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但大量违法信息也随之进入网络领域,网络平台所承载的违法信息已经超出政府机关的审查能力,违法信息泛滥逐渐成为世界性的治理难题。在涉及“煽动国家分裂、色情、暴力、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等公法范围内的违法信息,政府机构审查更是力不从心,为此,世界各国政府寻求一种高效、弹性的治理模式,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一定的信息管理义务,我国也不例外。在私法领域,在避风港原则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负审查义务,只在通知侵权的情况下的删除义务。但在公法领域,网络违法信息一旦出现在公众视野,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具有不可逆性,对社会带来的损害也不可估计。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实质性接触违法信息,亦可以凭借技术优势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审查效率,因此让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一定的信息审查也是必然之义。然而这种审查义务面临诸多的困境。在规范层面存在公权过渡私权合法性、公法和私法审查义务悖论式并行等争议。在实践层面存在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审查标准的模糊化、审查措施的一刀切模式等立法不完善及网络服提供商偏激式审查等问题,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审查的行为模式与立法赋予其审查义务目的逐渐偏离,其审查行为不断挑战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也制约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权利限制,让其在合法、合理的权限内履行审查义务。本文运用理论的、规范的、比较的研究方法,在充分借鉴国外有效制度的基础上,共分五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审查义务起源进行了阐述,分别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叙述,比较了国内外的审查制度的区别,并得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审查义务日趋严格性及扩张性特征。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阐释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审查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及限制因素,在理论与实践层面论证了私人审查的合理性与固有缺陷。第四部分评析了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审查义务的立法规定,指出了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基于网络权力机构的平衡,维护用户言论自由,防止网络服务提供商审查权利的滥用,从六个方面提出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建议,包括限制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建立行政与私权共同管治架构的设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