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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罚体系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自首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而又比较难以把握。1997年刑法以及后来的一些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都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存在的部分问题,对于司法机关正确、有效的适用法律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仍然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现有的条文中无法准确找到答案,需要从自首的本质去理解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从而正确适用自首这一从宽情节。本文将从我国古代自首制度的沿革讲起,对我国自首制度的理论基础、本质、价值、内涵及成立要件进行概述,阐述自首制度的重要意义及价值内核。进而从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三种自首的基本类型着手,逐一分析和探究其成立要件,并深挖各成立要件的内涵及司法认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探讨司法解释对自首制度在自动投案的自动性方面的演绎扩张,及准自首的余罪自首做出的不恰当紧缩解释等,进而提出笔者的看法和司法建议。其中,在对不同类型的自首构成要件进行系统和理论分析时,采取的是归纳分析与实践案例相结合的方法,逐一对各构成要素的认定展开论述。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对自首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自首制度概述,主要从自首制度的历史演进、理论基础、本质及价值分析谈起,引申出自首的内涵及成立要件,以及自首的基本类型。为下文分别介绍几种自首制度及其司法认定中的构成要件打下基础。第二部分针对自首的第一种类型:一般自首,进行构成要件的分析,此为本文的重点所在。主要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和理解,并针对司法实践中认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解析。第三部分针对自首的第二种类型:准自首,进行构成要件的分析。在一般自首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分析准自首的特殊构成要件,对司法机关内涵的外延、以及“不同种罪行”的认定详细进行了分析,并就司法实践中准自首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解析。第四部分针对自首的第三种类型:特别自首,进行构成要件的分析。在对比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的同时,提出特别自首独特的成立要件。第五部分是我国自首制度的完善。在前面几部分对自首认定全面分析和探究的基础上,从“自动投案”独立的价值意义、准自首构成要件的修正等几个方面入手提出对自首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