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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是地方政府为其开支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地方政府举债规模适当、债务资金运用合理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熨平经济周期波动,但随之而生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也日益聚积,不仅危及财政可持续性、金融安全、宏观经济,更关乎社会稳定,已逐步演变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大潜在威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是一个市场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律制度通过形成秩序以控制或者化解风险,从这个层面来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的闭环,在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当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关键是看地方政府有无驾驭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本领,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应急处置,而这离不开有力、有序运行的法治保障。为此,应围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行长效化、全景式的法治设计,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进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本文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沿着“是什么——为什么——我国目前状况如何——借鉴域外经验教训——怎么解决我国存在的问题”的思路展开,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系绪论部分。分别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内容及方法、研究的创新及不足进行介绍,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基础。第二章系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一般解读,回答的是研究对象是什么以及怎么来的问题。第一,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基础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内涵的分析及相关概念的比较,明确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含义,并归纳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五项主要特征。第三,梳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分为萌芽阶段、形成阶段与走向完备阶段,通过分析每个阶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全面认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发展性及局限性。第四,通过归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及构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主要架构,勾画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最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具有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实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中的利益平衡、助力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建设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功能。第三章系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试图论证的是为什么需要建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解决的是为什么的问题。本文以多学科视角,从风险管理理论、财政健全主义、权力制约理论、政府法治论及国家治理理论探究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风险管理理论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管理学理论基础。第二,地方政府债务是公共财产的取得方式之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对保障预算安全、财政安全、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财政健全主义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提供了坚实的财政法理论基础。第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权力法治化,权力制约理论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提供了政治学理论基础。第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本质上属于地方政府行使国家权力行为,政府法治论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最后,以国家应急处置机制为路径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国家治理理论也构成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四章系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回答的是我国目前状况如何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现状分析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实践考察,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第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立法层级低、核心概念不明确、价值目标虚化及尚未形成法律规范体系致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立法缺乏有效约束力。第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关的权力定位不清、组织形式不合理及权责配置不够清晰造成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主体职能配置不科学。第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执行原则缺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执行法律制度缺失重要内容及正当程序,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执行制度体系碎片化。第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权力监督的主体有限、力度不足及效果反馈虚置,致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权力监督不充分。最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主体不完善、责任类型单一化、责任形式不全面、责任分配存在困境、归责原则不合理及责任追究程序模糊,致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责任设置呈现出不周延状态。第五章系美国、日本与巴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及其启示,旨在借鉴域外经验及教训。首先,通过总结美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主要法律规定,以WPPSS违约为例分析美国市政收益债违约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以底特律破产为例分析美国地方政府破产机制,对美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其次,通过分析日本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主要法律规定和以夕张市财政重建为例分析日本地方财政重建机制,对日本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再次,通过归纳巴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主要法律规定及分析巴西三次主要的地方政府债务重组措施,对巴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进行考察。最后,指出提升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制化程度、将本国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权责一致、将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引入我国并不适宜是美国、日本与巴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六章系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思考,回答的是怎么解决我国存在的问题。针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依次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通过提升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立法层级、明确立法核心概念、树立立法价值目标及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增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立法的约束力。第二,通过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关的权力定位、完善组织形式、明晰权责配置,优化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主体的职能配置。第三,通过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执行原则、完善执行内容及执行程序,实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执行制度的完整性。第四,通过实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权力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加强权力监督力度及注重权力监督效果反馈,提升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权力监督的充分性。第五,通过明确责任主体、扩宽责任类型、健全责任形式、确定责任分配、修正归责原则及完善责任追究程序,健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体系。第七章系结语部分。总结了本文得出的六个主要结论,并表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的后续完善是一个长期且具有挑战性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