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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在补充责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赔偿权利人、直接责任人及补充责任人。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有别于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其本质特征在于责任的补充性,即补充责任人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在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无法确认、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才对赔偿权利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侵权法上引入补充责任的目的,旨在解决第三人介入情形下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消极不作为+第三人积极加害行为”的场合下,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究其原因是因为各自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不同以及行为人的过错性质不同。就原因力而言,积极加害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力,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防范、制止危险的义务虽然为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创造了条件或提供了机会,但消极不作为只是造成损害的间接原因。就过错而言,第三人多为故意,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只是过失。由于国外侵权法上并无补充责任的理论和制度设计,导致侵权补充责任一出台就得到我国法学界的极大关注,并就此展开了积极的讨论和研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补充责任的侵权形态,但就补充责任制度的合理性、责任构建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上,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甚至存在严重的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的混乱。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为视角,旨在通过对我国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法律分析,以揭示其存在缘由及合理性;同时,对现行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漏洞进行了思考并就其完善提出了意见,供立法和司法实践参考。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从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法律特征入手,分析了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和承担规则,据此认为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独立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之外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并且具有制度上的优势。第二部分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介绍,着重分析了侵权补充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两大难题:第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违法性与过错;第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以合理人的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适当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上,可以结合两大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综合加以判断。第三部分在对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具体阐述了现行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漏洞,并就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