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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产生能更好地发挥农地的经济功能。农地融资可以满足经营者发展农业的资金需求,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农地融资担保一直以来都是各处受限,受制于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自2016年国务院设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到2019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担保,由点及面,大力推动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活动的进行。但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正处于刚起步阶段,相关的制度、保障机制还不完善,亟需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进行研究。具体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进行理论界定。阐述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及内涵,证成土地经营权具有债权性,以及分析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律依据及意义。其次考察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模式以及司法实务的处理。对比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模式,可发现各模式对融资担保的对象以及担保客体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共性,均要求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设置特定的担保比例等。司法实务的处理主要表现为: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条文适用率不高、原告绝大多数为金融机构、法院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的比例不高以及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骗取贷款的情形较多。而后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可总结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主要面临着制度障碍与抵押权难以实现这两大困境。制度障碍体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相关文件规定的资金供给主体较单一、对融资担保客体的要求较高、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公示力度不够。抵押权难以实现主要是因为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难评估、实现方式有待改进以及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最后,针对实践中的这些问题,坚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原则,基于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功能的目标,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引入非金融机构担任资金供给主体、统一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的标准、建立合同备案平台来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制度障碍;通过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体系,改进其担保实现的方式,以及建立多模式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