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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尤其是电子、通讯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事件日益增多,消费者私生活面临的威胁和侵害愈加严重。毋庸置疑,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再生产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具体体现。在我国,法律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主要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以维护公序良俗的隐私权是不完备、不周密的。本文从消费者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入手,在分析国外隐私权的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立法,提出我国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第一部分论述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内涵以及特征。消费者隐私权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利用限制权、收益权和安全保障权五项内容,呈现出主体特定化、客体扩大化、财产价值更突出三大特点。第二部分主要利用比较法,介绍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及其他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启示有三点:一是在法律保护方式上我国应采取直接保护;二是在保护模式上我国必须有强制性的立法干预;三是我国应关注对网络隐私的保护立法。第三部分重点说明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立法和司法保护现状。总结当前我国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立法滞后;二是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司法欠缺;三是现有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不能适应经济及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针对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司法、法制教育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可行的完善我国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措施。立法上,在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基础上建立健全消费者隐私权立法,包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消费隐私权”制度、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和制定《电脑个人数据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网络隐私权;司法上,简化小额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设置特别的消费者保护法庭、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诉讼费用制度;法制教育上,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制宣传与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