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果说2009年的“原材料案”,开始让我们关注世贸组织规则,那么2012年的稀土案则终于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世贸组织成员方这一身份所包含的意义以及由此带来的义务。遵守规则和履行承诺都是不可逃避的,然而,如何有效的运用自己的权利是更需要明确的。稀土案是我国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的背景下,为探索保护国内资源环境的有效途径而付出的重大代价,而造成这种代价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接受有关成员方起诉我国稀缺资源出口限制而进行仲裁时我国没有有效抗辩其他成员方起诉的国内法律依据。世贸组织所有规则中,既有为全球无障碍交易保驾护航的自由贸易原则,也有旨在保护国内环境和资源的环保例外条款及自然资源主权原则。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履行承诺和义务固然是我国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来保护本国国内的资源和环境也是我国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然而,有效的权利运用需要良好的制度支撑。从稀土案来看,我国在出口数量限制、出口关税和出口价格审核等方面的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仍有着一定冲突或缺失。而一旦身陷国际争端诉讼,这些内部的缺陷往往会成为影响我国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使我国在遭到国外投诉时难以应用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我国应尽快建立稀缺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为规范稀缺资源的生产、流通、出口等环节提供国内立法依据,也为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方滥诉我国稀缺资源出口限制提供合乎规则的抗辩依据,从而使我国免遭败诉的命运。目前我国稀缺资源立法存在的滞后性、封闭性、片面性等问题并非忽然显现,而是在数种因素的长期交互影响下而形成的。如自恃资源丰富,在认识上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资源既得利益者不愿轻易放弃现有权利;贸易政策不当,重视政策胜过立法;资源市场长期的恶性竞争造成出口资源产品低价、走私泛滥;政府管理权能分散,责任无法落实;没有专门的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等等。为国家经济发展安全及保护环境之考虑,我国应尽快推进稀缺资源立法保护体系的构建。在稀缺资源立法保护体系的构建中,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和本国国民利益至上的指导思想,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基本原则,遵循国际规则和惯例,提高立法的可行性。在模式上单行立法是更有效更经济的选择。而丰富的具体制度内容则使稀缺资源立法保护体系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