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茅山老鹅”案谈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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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江苏省句容市的“茅山老鹅”商标侵权案经过两次审判,终于有了定论,但是该案也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它折射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某些缺陷和不足。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柏代娣所做出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而与此相反,二审经过审理则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正当性,属于对公有领域词汇的合理使用。通过对本案进行逻辑分析,不难发现,本案一审、二审之所以会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论断,追根溯源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是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的,缺位和错位的现象比较严重。我国《商标法》对于地名商标相关规定的欠缺之处,具体体现在对地名商标注册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以及地名商标合理使用这三大部分,所以本文就以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为切入点,深入分析“茅山老鹅”案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块,正文共分为了四章。第一章为案情综述,本章节主要是详细介绍“茅山老鹅”商标侵权案的案由和案情,对本案的焦点问题以及两审判决的分歧问题也有所阐述。第二章是对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的详细阐述。首先结合地名商标的定义,分析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的特殊属性,并结合地名商标这种特殊性,通过对比我国以及国外商标法对于地名商标注册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对于国际上普遍限制地名商标注册的做法给出合理的解释。第三章是对商标侵权认定标准问题进行的相关探析。首先对我国商标法的侵权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借助“茅山老鹅”案两次审判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对比国外的对于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应当将“混淆可能性”规定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根本标准。第四章则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的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构想。通过对比的方式,借“他国之石”攻“我国之玉”,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构想,最后再从商标的合理使用的角度对“茅山老鹅”案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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