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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即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管理、占有、控制、支配单位财物的职务并且利用所具有职务而形成的便利条件将财物非法占有。在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特殊意义,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是实践中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素,由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职务”和“便利”二词是理解该要件要素含义的关键。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大家对“职务”和“便利”二词的理解都存在一定差异。本文认为,对于“职务”含义的理解应从行为人对财物支配、控制的权力来源、一定的稳定性以及职务的前置性三个层面进行;而对“便利”的理解则需要综合整体情况,以行为的职权范围及因果关系等为标准,来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具体判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与“利用工作等其他便利”相区分,是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重点和难点。在我国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会利用诸多便利条件,如“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劳务上的便利”等以及熟悉环境的便利等方面。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等其他便利情形比较,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在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法益,而主要表现为其是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财物的控制支配的权力来源于行为人的职务要求,且在认定职务侵占罪时具有不可替代性,等等。本文还尝试对职务侵占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类型化分析,从犯罪主体着手以单位性质、业务范围及行为人的职务性质及职权为标准,将其分为非生产型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生产型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种类型。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非生产型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其基于管理或销售工作而对其管理或经手的财物的侵占;而生产型工作人员则主要表现为对其使用的生产工具及所生产出的产品的侵占等;而对其他类型工作人员行为的认定也要以其工作职责及对所侵占财物的权限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