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程度也在不断的加强,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各地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污染程度的不断加剧,不仅限制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是在严重损害着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治理环境污染,健全环境法治,尤其是从刑法角度理清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理论问题,对于从根本上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已是刻不容缓。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从刑法层面为治理环境问题拓展了新的思路,但随之而来的是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诸如客观方面中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主观方面中污染环境罪所持的主观态度问题、污染环境罪与以危险防范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污染环境罪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环境行政法规中的轻微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衔接问题等等,只有从理论层面将这些问题阐释清楚,才可能真正发挥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威慑力,这一刑法条文才有用武之地。本文针对污染环境罪的以上问题,将以污染环境罪为中心,展开以下论述。第一部分是污染环境罪概述,从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背景说起,讲述其立法历程并分析其立法意义,并介绍了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环境立法。第二部分是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针对其客体,阐述学界目前对公共安全和环境权益的争论,阐释笔者对于环境权益支持的原因;针对其客观方面,阐述笔者对于本罪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和“其他有害物质”的理解,并讲述学界目前针对本罪因果关系证明问题的几种学说以及笔者认为应选择疫学因果关系作为本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原因;针对主体,笔者将阐释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作为本罪主体的合理性;针对其主观方面,分析过失说和混合罪过说的不足,指明笔者选择故意说的理由。第三部分是本罪的司法认定,本章中笔者将阐释本罪罪与非罪的界定,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和界定,以期为本罪的司法认定提供理论依据。第四部分是污染环境罪的缺陷及完善,本章中笔者将分析污染环境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的原因,并将其与环境行政法规的合理化衔接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