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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约25000字。 引言部分交代了作者写作的动机和目的。文章认为,在我国由于“重打击”的观念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使一些检察官丢掉了应负的客观义务,成为打击犯罪的“急先锋”,这同检察官在宪法上的地位和检察改革的方向相悖,因此必须重塑其客观义务品质;然后文章指出,由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完善,存在的关键问题还是控辩不平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已经提上立法日程,基本的路径是进一步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做法,使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化,由此笔者提出正确处理检察官当事人化和客观义务的关系是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一部分对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进行了比较法分析。文章首先解释了客观义务的概念,并把客观义务分为积极的客观义务和消极的客观义务。为了更好地把握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接下来文章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比较法考察,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出了以下结论:客观义务已经成为各国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检察官客观义务有着丰富的内容;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需要制度化。 第二部分探讨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基础。文章首先探讨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正当性根据,即检察官具有公益代表性;检察官客观义务是实现实体正义的要求;检察官客观义务是实现控辩平等的要求。检察官客观义务历来是存在争论的,文章对德国引进检察官制度之初的争论进行了简述并指出由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符合时代的要求和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已经在德国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撑。对一些学者提出的根本没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单独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质疑,文章从检察官初创的目的谈起,认为当初创设检察官一是为了防止警察的恣意侦查;二是为了防止法官裁判的擅断;三是为了守护法律,创设检察官的目的使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只有检察官做到了客观,才能防止警察的恣意和法官的擅断。然后,针对有学者提出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是否值得信赖及检察官客观义务和辩护权的关系的问题,文章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值得信赖的,并在司法实践中有生动案例的体现;客观义务和辩护权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