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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关于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并不少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仲裁已成为国际社会最主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然而,随着仲裁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广泛适用,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存在的众多问题也日渐显露出来。其中当属“仲裁裁决不一致”,“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和“仲裁员选任缺乏规范性标准”三个问题尤为突出,由此也引发了学理界对投资仲裁制度“正当性危机”的热烈讨论,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也纷纷开始探讨危机的解决出路。
至今,综观世界各国进行的制度改革尝试,世界主要国家的改革路径大致可被总结为三类:一类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忠诚型”路径;一类是以欧盟、加拿大为代表的“改革型”路径;一类是以巴西、南非为代表的“革命型”路径。然而,这些路径措施中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面对当下“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改革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深化,以及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扮演角色的不断丰富,中国陷入国际投资争端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因此,如何辩证地看待这些改革路径,走出一条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之路便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认为,中国加入到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改革的队伍中是明智之举,但是在投资仲裁改革涉及到的争议解决平台选择和国际条约内容制定的问题上,中国还是不能固守一种模式,而应立足本国利益,根据投资协定对方缔约国的不同,灵活处理其中的平台选择和协定内容问题。
至今,综观世界各国进行的制度改革尝试,世界主要国家的改革路径大致可被总结为三类:一类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忠诚型”路径;一类是以欧盟、加拿大为代表的“改革型”路径;一类是以巴西、南非为代表的“革命型”路径。然而,这些路径措施中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面对当下“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改革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深化,以及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扮演角色的不断丰富,中国陷入国际投资争端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因此,如何辩证地看待这些改革路径,走出一条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之路便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认为,中国加入到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改革的队伍中是明智之举,但是在投资仲裁改革涉及到的争议解决平台选择和国际条约内容制定的问题上,中国还是不能固守一种模式,而应立足本国利益,根据投资协定对方缔约国的不同,灵活处理其中的平台选择和协定内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