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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与当前有限的涉外法律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面对此现象,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意见》。此后,省市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及省市律协纷纷采取相关的政策措施。结合中国深化改革的背景,本文认为涉外法律服务应着重于制度上的创新而非政策上的红利,争取在地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然后实施于全国。然而,对于地方从制度层面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无法绕开的关键一点就是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限制与国民待遇限制问题。目前,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已经开展了涉外法律服务合作的新样式,允许中外律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合同制的互派与联营,其打破了中外律所在大陆境内各自经营的局面,但是其所改变的也仅仅限于合作模式,并未诞生新的涉外法律服务的标准。在2019年,在海南自贸试验区内,允许外国与港澳代表机构从事海南的商事非诉讼业务。虽然其在合作上仍然处于合同制的联营与互派模式,但是值得肯定的是它将中国法律的部分事务来对外国律师予以开放。如今,法律服务的国际化趋势不可避免,如果无法及早地实行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准入的新标准,那么必将会极大的限制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基于此,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中部大省,提升自身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自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制度需求。调研发现,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河南省尤其是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区)对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极大。但整体而言,河南省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明显不足。有鉴于此,河南省必须采取最优的路径完善其涉外法律服务。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概况。本部分首先回顾了中国在WTO下的法律服务承诺及相应的履行情况。其次指出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机遇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新变化,借此说明现有的法律服务能力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再次从上海市及海南省在法律服务新变化下所做的应对,引出河南省提高本省涉外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与努力方向。第二部分是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与制约。本部分通过调查报告的方式说明河南省的涉外法律服务状况,主要为河南省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河南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队伍规模小,河南省涉外律所与律师同国际的大所业务合作不够,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参与度不高,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的五方面的现状。并对以上的现状用唯物辩证法的角度从内因、外因两方面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关键路径在于从内因的角度,即构建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格局和聚集优秀涉外法律人才着手。第三部分是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完善路径。首先,河南省可以直接采用沿海经济特区关于涉外法律服务的规定,对齐国内关于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开放的最高标准,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律所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实行特殊合伙人制度,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扩大法律服务的范围,比如在河南省自贸试验区内允许中外律所开展更为紧密的合伙型联营。另外,在河南省自贸试验区开放第三国的法律业务,构建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内的竞争格局。其次,河南省需加大涉外法律服务的培养力度,增强法律服务国际法等相关的专业培训以及法律服务的英语培训,提高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处理能力。加强河南省与港澳、上海、广东等涉外法律服务较为发达的地区的交流。最后,鼓励河南省律师事务改善服务模式,加强律所及律师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的建设,全面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国际化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