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无论在我国的理论领域还是在司法实务领域,一直以来都是热点的问题。围绕着这一问题,学者们展开了大量的论述,观点各不相同,风格迥异。甚至有学者指出,“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确定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1]在一般意义上,关于原告资格问题的法律规定是清晰明确的,但是当这一问题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以后,就会产生原告是否适格的争议,再结合具体而复杂的诉讼请求,自然会产生原告资格界定问题的争论。究竟原告资格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如何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成了我们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时代在发展,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不断深入,伴随而来的是法治的不断完善,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界定标准,给予更多的公民以司法救济已经成为众多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的普遍共识,纵观各国关于原告资格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世界各国对原告资格判定的标准,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这样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2]我国当然也例外,就整体而言,我国关于原告资格的界定经历了五个发展时期。最初是“无标准时期”,鉴于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客观状况,当时我国法律对于原告资格未作任何具体的规定,而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来界定的。伴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进步与完善,上世纪九十年代采用了“合法权益标准”,然后到2000年之后,伴随着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采用了“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2015年5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实施,我国开始采用“利害关系标准”。然而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我们也遇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利害关系”如何理解?其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在理论上如何界定?在实务上又如何把握?“权益”如何理解?对于这些问题,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达成共识,学者们各有侧重的展开对上述问题的回应。这种各人不同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当下理论与实践的困境。同时,《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作了巨大的修改,并且在2015年5月1日已经生效,在原告资格的确认方面,虽然说新修订的这部法律对于原告资格作出了实质性的改动,同时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原告资格方面的规定,将删除的该部分内容整合到《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中作了统一的规定,实现了立法的统一。但是,我们认为对于原告资格的确定问题,尤其是“利害关系”的界定,在理论上仍然存在探讨的价值和意义。在本文的论述过程中,我们着重分析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同时在重点论述国内相关理论的同时,对日本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原告资格的界定问题做了涉及,综合的比较“主观公权利”、“反射利益”以及“法律上的利益”,期望对我们理解相关理论有所借鉴。通过本文的论述,争取能够全面理解和阐述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界定的理论。我们在文中主张,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有效的界定行政诉讼原告“利害关系”的思路,深入的挖掘现有法律法规蕴含的可能意义。笔者在文章中,重点解读了“利害关系”,着重分析了其内涵以及外延,综合运用对“权益”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解读,同时引入利益衡量因素,期望能够对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原告“利害关系”的研究进行全面的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