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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是所有者让渡经营权给管理者,使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签订薪酬契约来实现对管理者的激励和监督,使管理者将自身的长期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降低委托代理成本,股权激励的产生便是基于这样的初衷。自2005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也开始广泛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然而,部分学者认为股权激励的效用并不乐观,管理者可能利用自身权力谋取福利,损害股东和公司整体的利益。本文从收益分配的角度入手,研究股权激励对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影响,以此来检验公司管理者是否会利用自身的权力通过控制现金股利的分配来间接提升自己的收益,探究股权激励的效用,为完善公司治理提供更加合理的建议。本文选取实施股权激励积极性最高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相结合的方法,从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程度以及股权激励的方式三个方面,探讨股权激励对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影响。经过研究发现:(1)相比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更倾向于减少现金股利的分配;(2)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中,不同程度的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分配的影响也不同,股权激励程度较高的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水平更低;(3)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中,不同方式的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分配的影响也不同,相对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公司而言,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水平更低。本文通过对股权激励与现金股利分配关系的研究,期望能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提高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