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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政府强制性地取得私有财产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行政征收,二是行政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被拆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属于行政征用的范畴。城市房屋拆迁所涉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国内法学界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争论已久,本文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主张在区分拆迁种类的基础上界定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权利体系的核心。国家设立财产权制度的目的,一是针对来自他人的侵犯,即民法意义的财产权;二是为了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即宪法意义的财产权。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财产权显然属于宪法意义的财产权范畴,财产权划定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力的边界,没有正当理由国家的行政权力不得恣意踏入公民个人自治的范围。但是,财产权并非绝对不可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行政征用权行使的唯一合法理由。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到政府征用权的行使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同时也涉及到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等多元利益的冲突,因此如何寻求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解决多元利益冲突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美国、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着与房屋拆迁相类似的制度,如美国的“强制征用”,法国的“公用征收”,德国的“公益征收”和台湾地区的“公用征收”。通过对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希望能对我国房屋拆迁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目前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主要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组成,制度的缺陷以及实践中的不足导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主要存在着如下问题:商业性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拆迁程序不合法和安置补偿不合理。基于上述缺陷,提出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思路,即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由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含义做出大致的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由行政机关决定,当两者出现争议的时候,由司法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体系的完善,从长远来看,制定统一的《行政征收和征用法》,同时房屋拆迁必须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