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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不仅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人类社会得以建立、繁衍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但是近一个世纪以来,随着人类农业、工业和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土地的索求越来越多,不仅在发展中加快了土壤的开发速度,加大了土壤开发范围,而且更向土壤中排放、滞留了各种农药、重金属和废弃物等,使土壤的质量下降甚至恶化,而且我国土壤污染的面积不断扩大,污染状况持续加重,这种势态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时,由于土壤本身的特性,造成土壤一旦被污染,就比较难以修复,而且需要大量资金和时间的局面。由于我国在土壤保护及治理方面的法律机制的缺失,使得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无法可循,无法可依,严重影响防治工作的开展。近些年来频繁爆发的污染事故,也使土壤污染这个问题越来越多的得到公众的关注,在多次的两会上也有越来越多的代表提交关于土壤污染的提案。在这个背景下,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通过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提出问题和解决方案,以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鉴于此,本文通过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现状,通过借鉴法学、环境法学和自然科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运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文章首先对土壤污染的概念和土壤污染的主要类型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对土壤污染与其他环境要素污染特征进行比较,指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其次,文章介绍了我国当前现有的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分析了这些机制的作用和价值,得出这些机制虽然均有可行的一面,但是由于相关制度没有统一,并且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已经不再适应我国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结论;接下来,文章介绍了美国和德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机制和经验,通过对美国CERCLA和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等内容的论述,介绍了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责任归责原理和德国的“状态责任”说等理论,并且探讨这些理论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机制的借鉴作用。最后,文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入手,对于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分别从加强预防原则的落实、完善农业清洁生产制度、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归责原则、建立土壤污染管治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