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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政府治理中,我国基层行政通行的规则往往不是那些正式的制度,而是潜规则。地方行政潜规则就是客观存在于地方行政制度体系之中、游离于地方行政法规与规章之外的非正式制度;是地方行政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诉求、凭借行政权力、通过长期的利害计算和趋利弊害抉择而形成的暂时稳定的结果;是地方行政机关内部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约束。地方行政潜规则的产生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惯性、法律缺位、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利益主体多元化等客观原因和法律观念淡薄、执政理念错位等主观原因。潜规则可以提高执政效率并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但又有缺乏公开性、产生随意性、难以监督和缺乏国家强制力等不足。评价潜规则要采用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即发挥其有利之处,又要对其弊端采取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法制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行政文化建设等措施加以改造。本文分析了地方行政潜规则的内涵和特征,并以基层土地管理为例分析其中暗藏的潜规则,阐述了地方行政潜规则产生的原因及其在地方行政运行过程中带来的危害,提出了如何打破地方行政潜规则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