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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上也存在严重的歧视女性的现象,在就业领域女性和男性的地位严重不平等。美国对女性就业权的平等保护始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分析体系和法律实践模式。本文以美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中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为研究对象,不仅探讨了美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如歧视行为的种类、界定歧视的法律方法、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法律责任等,还进一步阐述了美国解决女性特殊生理差异对就业权影响的法律方法和打破长期就业结构不平衡问题的法律方法。在总结美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先对美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进行梳理。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修正案、国会单项立法、总统行政命令、各州的相关规定、司法判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第二部分论述美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本部分在分析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对反差别对待歧视的法律方法、反差别影响歧视的法律方法、性骚扰与就业性别歧视以及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的实施主管部门做了深入细致的阐述。第三部分探讨美国解决女性特殊生理差异对就业平等权影响的法律方法。鉴于女性毕竟和男性在某些生理方面存在不同,比如女性会怀孕,所以法律对男女的平等保护应该是建立在这些基本差异基础上的平等。美国废除了各州针对女性的各种保护性立法;禁止怀孕歧视但没有给怀孕女性过多的照顾;在胎儿保护与女性就业权冲突时将选择权留给女性自己而不是由雇主决定。第四部分介绍美国的积极行动计划。历史上长期的歧视给女性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很难通过一般性的禁止歧视得到纠正。积极行动计划要求雇主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少数族裔或女性一定的优惠待遇。这样的优惠待遇主要包括配额制、优先权、建立目标和时间表。但由于积极行动已经打破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原则,有关于积极行动合法性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过。第五部分在对美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特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找出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