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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法院、检察院已经生效的终结性处理决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使有可能错误的案件得到纠正,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当前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检察院审查办理,是来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对这类案件的办理也是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重点、难点工作,检察机关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审查办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其制度设计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性质,但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制度规定笼统,其具体内容无相关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操作随意,出现案件久诉不息,浪费司法资源,以及缠访、闹访等现象。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导论,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刑事申诉案件存在问题分析,找出我国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以及域外对该类问题的相关制度分析,结合我国实际,从而对我国检察机关刑事纠错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介绍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刑事申诉案件内容及其意义,与其它相关制度的区别。 第三章我国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刑事申诉案件存在的问题。这部分从我国办理该类案件的价值理念、立法、司法实践现状,提出办理该类案件存在申诉主体不分顺序、申诉理由无明确规定、申诉时效和次数无限制、管辖无明确分工,处理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等方面的立法问题及办案力量薄弱等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践中的问题。 第四章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纠错制度。西方国家纠正错误裁判主要是再审程序和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和监督程序统称为再审制度。西方国家对终审判决的监督有着详细的规定,制度的完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性。本文详细介绍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再审程序参考英美法系的人身保护令、调卷令等纠错制度。借鉴国外的刑事纠错制度和纠错诉讼理念从而对我国的相关纠错制度不断细化、完善。 第五章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建议和对策。借鉴国外的诉讼价值理念,从该类案件办理主体、审查程序、管辖权的分工等提出具体的法律建议,并从刑事申诉检察司法实践出发,提出建立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