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起步较晚且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准备过程,滥用行为的类型和认定标准基本是移植了欧盟相关经验和成果。然而,与欧盟丰富且活跃的立法和执法现状相比,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效果却并不理想,中国屈指可数但都备受争议的几个案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本文试图以中国和欧盟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基本立法和案例实践为基础,着重分析欧盟竞争法规制滥用行为的完整体系,特别是其背后的理论、技术和配套制度,通过中国与欧盟代表性案件的对比,反思中国反垄断法在相关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和完善相关内容的建议。第一章探讨了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法规制。通过对欧盟竞争法规制滥用行为的理论基础、立法目标、执法机构、滥用行为类型、认定方法及抗辩理由等方面的分析,特别是欧盟竞争法规制滥用行为现代化改革以来对经济学原理和量化工具更多的引入、对排他性滥用行为认定中竞争排斥效果和对消费者影响的强调,我们会发现欧盟竞争法对滥用行为的规制是以一整套成熟且完整的理论、技术和制度体系为依托的。第二章介绍了中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通过对中国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为的基本规则和制度的介绍,可以发现中国对滥用行为类型的设计和认定方法与欧盟基本相同,但内容却简单许多。滥用行为的认定原理、依据、方法以及抗辩的规定都是较为简单和概括性的,具体规则少,没有原理性规定,而且主要是从行为构成上依类型认定,经济学工具只是描述性介绍,两执法机构的权限划分简单,没有具体的合作和交流机制,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规则和制度只有部分内容在个别案件中有所适用,没有充足的实践经验。第三章是中国与欧盟代表性案件的介绍及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反思。通过代表性案例对比,可以发现由于中国反垄断法对规制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理论和技术都不成熟,也缺少案例资源、配套制度和积极实践的支撑,从欧盟机械移植的规则片段在中国很难有效发挥作用,揭示中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在法律架构、机构设置和具体实施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然后,针对中国反垄断法规制的这些问题和不足,从中国的现实出发,结合欧盟相关制度和实践,分析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完善中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