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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外淘”市场的异常火爆和消费者网购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国内市场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日益庞大的规模,很多消费者将目光投向了境外,嗅觉敏锐的商家们也开始将注意力转向海外这片“新蓝海”。尽管第三方平台支付模式为电子商务中的信任与安全两大难题找到了初步解决方案,但由于海外市场庞大的市场规模和频繁的资金流动需求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第三方平台运营机构、商家和消费者,第三方平台跨境支付沉淀资金问题日益突出。在对几种第三方支付模式产生沉淀资金的多少进行比较后,本文选取了产生方式较为全面的信用担保型平台作为样本,从法理的角度对第三方平台的性质和法律关系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从跨境支付产生沉淀资金的三种典型方式着手,通过对《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支付宝服务协议》等相关条文的解读,对沉淀资金的处理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探讨,最终得出跨境支付沉淀资金的收入应当归用户所有的结论。在应对第三方平台跨境支付沉淀资金所带来的风险方面,相对于一些电子商务发展滞后的国家,欧美国家的监管制度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在监管理念上,美国主要关注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服务,监管部门倾向于将第三方平台跨境支付领域纳入到已有的相关法律来适用;而欧盟的监管当局则更习惯于将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划归为一类新的机构,并为之作出专门的立法。尽管监管理念不同,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但是在监管立法和监管模式上,美国和欧盟却不约而同地表现出很大程度的相似,主要集中于资格准入管理、资金流转安全、用户权益保护以及反洗钱等。相比欧美国家,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比较晚。在过去的几年里,央行陆续出台的一些轮廓性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无法彻底解决跨境支付沉淀资金所带来的问题。本文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相应体制的构建两方面,来分析我国第三方平台跨境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的解决方案,最终认为将沉淀资金的收入划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能达到沉淀资金收入的逻辑自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双赢的目的。本文首先介绍了第三方平台跨境支付的概念,并着重分析了购汇和收汇、单纯支付模式和信用担保模式两种分类,明确了研究对象;然后,分别从第三方平台跨境支付的国外、国内现状两个方面出发,明确了发展阶段;接着,又详细分析了第三方平台跨境支付所带来的沉淀资金问题,明确了研究重点;最后,在对国外第三方平台跨境支付监管方案有所借鉴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监管现状的不足,进而对第三方平台跨境支付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