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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颁布的诸多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但并没有规定禁止惩戒、管教学生。现实中,广大教师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因管理的需要却经常而广泛地对学生实施处罚,以加强管教的力度。但因为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应用中教师很难实施惩戒,对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也很难区分,由此导致因惩戒而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造成恶劣的影响。本文以教师惩戒使用状况为主线,运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对教师、学生、家长、学校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真正了解教师惩戒使用的现实状况,探究教师在具体实施惩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客观分析“教师惩戒权”法律缺失带来的不良后果,初步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区分了惩戒与体罚、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从法律角度为“教师惩戒权”的概念作了界定,并且指出这一权力的特点,同时强调这应是教师的法定“权力”而非仅仅是“权利”,提出应从教育立法的角度赋予教师惩戒权。第二部分:综观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跟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惩戒行为相关的规定,指出其中并没有“教师惩戒权”的明确概念,也没有规定惩戒适用的条件、内容、强度等,并且关于惩戒的救济与监督措施也不完善。明确了教师惩戒权在立法上的不足。第三部分:对教师惩戒使用状况在农村和城市学校、在普通教师和班主任中展开了全面调查,从惩戒的使用频率、认同度、使用控制状况三方面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教师惩戒使用的现状,并客观翔实地分析了惩戒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四部分:分析教师惩戒权法律缺失的后果。教师惩戒权缺失是我国教育立法的不足,使教师的惩戒行为无法可依,阻碍“依法治教的实现”;降低学生对教师的尊重感,不利于学生纪律观念的培养;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更严重的是影响教师管教学生的责任心,加剧职业倦怠。第五部分:针对“教师惩戒权”的法律缺失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首先要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使教师惩戒行为法律化;其次,广大教师要转变学生管理理念,实行人本管理,在教育手段上进行积极改进;第三,强化义务教育质量管理,加强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查和操行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