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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各级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大多会在招商引资这一方面做出巨大的政策倾斜,吸引各方资金,这时,一种类似于技术入股的质押方式诞生了——著作权质押。以著作权作为质押标的案例,较早的是在2003年以软件质押融资的案例,这个案例可以说是中国著作权质押第一例,具有这标志性的意义。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是《著作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有关著作权质押的条文。尽管在此之前《担保法》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对著作权质押都有过相关的规定,但都比较原则化,这一次将其写入《著作权法》之中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将有关著作权质押的条文写进《著作权法》,对将来行政机关、企业、个人处理相关的事务有了相应的法律指向,同时也为政府机关制定更为详细并切合实际执行办法提供了法律根据。本文在以往学者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实务操作中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具体说,本文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著作权质押的一般分析。分别介绍了著作权质押的含义及其特点,著作权质押的性质和功能,著作权质押的设定及公式模式以及著作权质押与其他质押方式的区别等几个方面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质押中著作权价值的评估。这一部分首先对我国著作权质押的现状进行简单阐述,从而来分析在质押中对著作权质押进行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通过以上分析对我国著作权价值评估提出可行性建议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设想。第三部分是著作权质押中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冲突及法律规制。该部分首先阐述著作权质押中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冲突的根源以及解决两者冲突的理论观点,其次就是阐述如何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建设对两者的冲突加以解决和规制,促进著作权质押的顺利进行和发展。第四部分著作权质押的法律效力。该部分首先对著作权质押的效力范围加以分析,具体地说效力范围包括债权的范围和质押标的范围,其次就是分析著作权质押的效力约束,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