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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信用工具之一。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票据源于欧洲十二、十三世纪的“商人法”,其产生的动因就在于为国际贸易结算带来便利。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票据业务的进步。票据的信用功能主要以票据融资来体现。票据融资,是指持有人利用票据进行资金融通,是现代票据市场发展成熟的表现。一般而言,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票据贴现、票据转让、票据质押来实现资金融通。进入二十世纪以后,融资困难已成为遏制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为了满足现代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票据业务不断发展创新,票据信用功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张。为了最大化地实现票据的信用功能,必需以完善的、具有可执行性的票据法律来保障票据流转的安全性。票据的各种功能能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得到真正的发挥,取决于人们是否愿意接受票据、使用票据。只有票据被普遍地使用,票据的功能才能真正地实现。因此,行之有效的票据法律,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票据的流通使用。外观主义理论,又可称为外观法理,私法学界通常认为该理论由德国学者在二十世纪初创立,其在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上,有特殊的作用。外观主义理论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其对于以促进流通为基本理念的票据法律而言,有着天然的吸引力。而注重流通性保障的票据制度应当是对外观主义理论精髓最为淋漓尽致的体现。本文通过对外观主义理论的介绍,分析票据法上的外观主义的法律构成,提出了将外观主义理论全面应用于票据法律的可能。再以票据外观主义理论为切入点,着重对票据一般转让制度、票据质押融资制度以及福费廷业务进行了分析。同时,结合相关的国内外票据立法、票据实务,对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特别是票据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评述,并提出了部分的修改意见。票据法律应当更好地贯彻票据无因性、设权性、文义性、要式性、流通性的特征。以行之有效的票据法律制度保障票据的流通,实现票据信用功能的扩张,进而更好地平衡票据法律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