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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可和支持。但是改革需要理论的指导和支持,而国内对检察引导侦查的理论研究却并不多见。笔者运用逻辑推理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这项改革作了比较全面的研究。论文包括序言、正文共六个部分,其中有独到观点之处主要有:1、论文对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价值作出了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其中对这一制度在诉讼经济方面的表现作出了独到的分析,文章指出,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错误成本、直接成本和伦理成本,从而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此外,文章还对现行侦查监督的弊端作出了比较深入的分析,认为现行侦查监督是一种整体性的事后监督、书面监督和软监督,这些特点导致侦查监督在实践中并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在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理论依据方面,笔者从逻辑推理等角度对监督说和职能说的观点及其依据进行了剖析和批驳,认为监督说和职能说都只看到了引导的一个方面,而忽略了引导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因而是不全面的,而综合说则比较符合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对此,笔者阐述了自己赞同综合说的理由。3、关于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下的检警关系,笔者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政治结构和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论证了我国检察机关<WP=4>与侦查机关之间应在保持检警分离的基础上,适当密切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不应采取检警一体的模式。4、在检察引导侦查的运作一部分,笔者认为比较有新意的内容包括:第一,关于检察引导侦查的方式,笔者将其分为一般引导和个案引导,并对两种引导方式作出了详细的阐述:第二,检察引导侦查的时限,引导的时限应从侦查机关出现侦查行为之日开始至审查起诉作出决定之日为止;第三,检察引导侦查的范围,对此有两种观点,笔者对这两种观点逐一进行了分析并认为检察引导侦查不应当存在案件范围上的限制。5、在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保障一部分,文章对这一制度有关立法的利弊作出了分析,认为在检察引导侦查体制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仍是侦检机关之间的基本关系,不过,对“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应作出明确解释。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必须取消或者对其内容作出约束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