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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行为在我国历史悠久,我国古代杂技、说书、戏曲、表演等都是依靠打赏营生的行业。其具有主动性、自愿性,观众如果觉得不喜欢或者表演的不好可以一走了之,没有人强迫其必须给赏钱。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的高速发展,打赏模式逐渐由线下进入到了各大线上平台。2005年天鸽互动创立了9158网络直播秀场,我国首个以用户打赏为主要盈利模式的网络直播平台进入人们的视野。虽然网络直播打赏模式在我国出现的较早,但是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直至2016年,2016年来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各大网络直播平台看准商机相继开通了在直播间打赏的功能,在我国掀起了打赏的热潮。现阶段我国主要矛盾已经变成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充分不平衡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在网络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道路上疯狂增长的打赏行为中隐藏的问题被无限放大,已经开始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实践中“海南海口12岁小学生打赏游戏主播,花掉环卫工母亲4万元积蓄”、“合肥小伙卖掉婚房打赏网络主播半年刷掉62万”、“六旬大妈打赏男主播30万”等事件频频发生。更有一部分人因为无度打赏而花光家里的钱财,甚至通过偷盗、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钱财以用于打赏。在互联网上发生的一系列纠纷中,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问题、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的效力问题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对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界定存在的争议以及应当如何界定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则在已经对网络直播打赏性质做出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行为引发的纠纷中存在的主体识别问题、行为能力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此来判断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的效力。最后一章针对前两章论述的问题对我国网络直播打赏的规制提出相应的建议,提出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监管、加强特殊主体保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范电子证据收集等方面规制网络直播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