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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它是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对于维护守约方的自身权益、避免发生违约行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能够促进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增加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成本支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确立了该制度,虽然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作出了规定,但是因为可得利益损失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使得在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损失金额的计算上,存在一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可得利益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容易支持。笔者在本文中,分析、论述了可得利益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本文第一章论述了违约可得利益的内涵,分析了可得利益的概念,陈述了可得利益本身具有未来性,相对确定性、可得性、财产性、增值性等特征,并进而阐述了可得利益与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及期待利益的关系,从而确立了违约可得利益的赔偿依据,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有利于发挥合同的激励功能,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它是损害赔偿宗旨的要求。第二章论述了违约可得利益的赔偿原则,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性原则、减轻损失原则、混合过错原则以及损益相抵原则,既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必要的损失,不至于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第三章阐述了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相关证据规则,具体分析了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证据种类等。第四章论述了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具体包括约定法、差额法及估算法。第五章阐述了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吸收国外成功立法经验与司法判例,通过明确可得利益赔偿的可预见原则的内容、明确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标准、完善可得利益赔偿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放宽自由心证与经验法则的运用,提出一些相关制度的构想,以完善我国对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立法。完善我国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通过该制度的建立,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严格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