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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之后,我国的动拆迁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以上海数据相佐证)。第一,1950年~1978年:缓慢发展期,上海共拆除468万平米,年均拆除旧房16万平米。第二,1979年~1991年:快速发展期,上海共拆除1038万平米,年均拆除旧房80万平米。第三,1992年~2003年:高速发展期,上海共拆除旧房6900万平米,年均拆除旧房549万平米。这一时期由于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房地产业雨后春笋般的迅速发展,再加上政府的推动,使得拆迁总量迅速提升,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拆迁补偿较低,野蛮拆迁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在加上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滥用公权力,引起了群众的普遍不满,并以不同的方式抗议拆迁,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第四,2004年以来:调整期,拆迁规模有所下降,比如2004年上海仅有308万平米。中央对拆迁引发的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高度关注,建设部曾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各地方建设部门认真落实中央文件,切实做好群众工作,保护群众利益,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解决拆迁问题。本文的写作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中外征地拆迁中公共利益标准、补偿标准、正当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的比较,为我国拆迁工作走上法制轨道提供借鉴;归纳的方法主要用来统计拆迁量、上访人数及年度比较等数字性问题,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事实依据;全文共分正文和结论两个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城镇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概述,介绍了城镇房屋拆迁的概念及城镇房屋拆迁法律问题产生的背景。第二部分介绍了公权力在拆迁中被滥用,公权力在拆迁中被滥用的原因包括包括立法上的原因、公共利益标准缺失、扭曲的政绩观、经营城市理念的偏差、程序正义缺失五个方面;公权力在拆迁中被滥用的表现;公权力在拆迁中被滥用的影响,主要包括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作为被拆迁人的弱势群体以不同方式实施自力救济、压力传感效应使上级政府压力很大、黑道势力在野蛮拆迁中迅速提升等四项内容。第三部分公权力在拆迁中的法律规制,提出从四个方面对公权力进行规制,一是在立法规制中应当用拆迁法取代现行拆迁条例、制定拆迁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关注私权保护、政府角色定位应当准确、合理性审查原则在拆迁纠纷之诉中有特殊价值、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变更权;二是界定公共利益标准;三是对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法律规制;四是完善救济途径,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程序保障及救济。结论部分进一步总结了计划经济背景对我国拆迁中行政干预过多的影响,总结了建设部近几年来出台的规制拆迁问题的相关措施,并强调政府自律对于规范拆迁行为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还对建设部关于加大外部监督力度的做法进行了总结。认为尽管近几年来拆迁暴露的问题较多,但是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下,我国拆迁工作必将走上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