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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主要用来约束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继承了罗马法中的该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该制度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其在保护继承人继承权、维护家庭稳定和维护亲情伦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留份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项历史悠久而成熟的制度。我国自从1985年颁布继承法后,历经几十年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化,从未对其进行过修订,现行的继承法已经明显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我国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的缺失,导致现实中发生的很多继承纠纷处于无具体法条可依的尴尬境地,继承人的继承权难以保障,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过于宽泛,导致大量不符道德观念的遗嘱产生从而引发继承纠纷。文章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特留份制度的优点,比较分析我国必留份制度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现状,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提出在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继承法的理论研究尽一份绵薄之力。除了引言,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这部分主要介绍了特留份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对特留份制度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并分析在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制意义,为下文的论述做了前期理论准备。第二部分:该部分采用比较分析法,详细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特留份制度,通过对比分析指出两大法系该制度的优势所在以及各自的特点,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第三部分:该部分主要目的是通过介绍我国目前《继承法》中有关必留份制度的现存的制度现状和实践现状,对学界关于我国是否存在特留份制度的争议进行梳理和表态,从而得出我国不存在特留份制度,仅有与之类似的必留份制度的结论,进而分析我国必留份制度在限制遗嘱自由、维护亲情伦理等方面的缺陷,进一步论证了我国亟需构建特留份制度的观点,为第四部分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四部分:这一部分通过借鉴两大法系特留份制度的经验,并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提出了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具体设想。作者主要在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权利主体、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关系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建议将来的特留份制度吸收现有的必留份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制度,并且将胎儿、尽了《婚姻法》第28、29条所规定的抚养义务的相关法定继承人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纳入特留份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