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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朱某与JH公司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法律分析,内容涉及该案《合作协议》与《销售承包合同》的性质、效力、对认定这两个合同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对法院就该案判决的法律评析等方面。在分析上述案例的过程中,本文以《合作协议》性质的认定以及代理权的授予和其基础法律关系为关键点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重点对本案中任意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中有关任意解除权的概念有了详细的解读。通过对该案的分析,笔者明确了本案中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并非借款合同,证实了当事人朱某作为合作投资人的身份。明确了案件中的《承包销售合同》不是委托合同,而是对是《合作协议》的补充规定。否定了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任意解除请求权,保护了当事人朱某的利益。并通过本案的评析对今后房地产合作开发过程中保护善意投资者提供积极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