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集团,指主导业务是金融业务的各企业法人集合而成的经济意义上的实体。关联交易是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利益转移的行为。因而,金融集团关联交易,可以理解为在金融集团内部各成员机构之间,包括控制公司与被控制公司之间或者被控制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直接或者间接地进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的各种交易活动。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和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金融机构突破传统业务领域,通过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而形成金融集团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与此同时,金融集团关联交易亦日渐多发,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金融集团关联交易在取得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多种问题,尤为值得重视的是其可能引发巨大的内外部风险。这也是加强、创新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根源所在。鉴于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的发生在所难免,同时考虑到它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国际社会普遍在秉承不完全禁止的态度之下,针对金融集团关联交易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法律监管措施。目前,金融集团及其关联交易在我国早已广泛存在。然而由于法律规范欠缺系统性及可操作性、监管体制效率不高等问题,导致我国对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的监管十分乏力,在该领域的监管法制建设亟需加强完善。美国、欧盟等作为有着金融混业传统和高度一体化的国家地区,其在该领域的有效经验,对于解决我国金融集团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