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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对外投资在近30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我国综合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来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对外投资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进一步凸显,在西方媒体的作用下,“中国环境威胁论”甚嚣尘上。约束我国对外投资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势在必行。东道国在对外投资领域的竞次现象和环境法律机制、环境执法资源的缺乏导致东道国法律机制对中国对外投资项目约束力不足。为了履行我国的环境承诺、呈现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国应主动采取行动,应对境外投资产生的环境问题。在对外投资领域,我国形成了以商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进行专业性管理,驻外使(领)馆进行协调管理的管理体制,并且采取了审批制度、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制度、统计制度、绿色信贷制度等直接或间接的环境法律管理制度。但是这些制度面临着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竞争的理念困境和环境色彩缺失的机制困境,包括缺乏完善而系统的对外投资环境管理法律和畅通的管理途径,重经济监管、轻环境监管,重前期审批、轻后期监管,重监管、轻服务等问题。各国和国际上对于对外投资环境影响的法律管理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制度大多比较单一,有待完善。例如美国2000年《企业行为准则法》法案、法国2001年《新经济制度法》、瑞典2007年《国有企业外部报告指南》和赤道原则。但是无论是哪种经验,或多或少都值得现在处于制定对外投资环境法律管理立法起步阶段的中国予以借鉴。我国在完善对外投资环境法律管理机制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更需要立足于我国投资立法和投资管理机制的现实,寻求两者的结合,并致力于建立一套系统的对外投资环境法律管理机制。首先,改革对外投资政府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环境管理功能,包括改革我国对外投资管理的管理体制,突出环境保护部的管理作用;改革和创新对外投资环境法律管理制度,添加环境色彩;畅通我国对外投资的监管渠道;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支持体系,提升中国海外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其次,采用赤道原则,促进对外信贷的绿色化,包括银行业把赤道原则转化为银行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完善内部绿色信贷机制;政府发挥政策指导作用,制定相关引导政策法规。最后,提升NGO组织的地位,发挥NGO组织的监督作用。综合政府、银行、NGO组织三方管理主体的力量,形成“政府——NGO组织——银行”的合作监管模式,促使中国的对外投资达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