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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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宅基地一直以来承载着农民集体成员的生存利益和发展需要,是农村居民不可或缺的生活资料。当前,农村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其中,“依法保障农民权益,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已成为农村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设立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两个关键,而当今学界则更多地着眼于如何“激活农村沉睡的资产”,却忽视了对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制度的研究。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是宅基地使用权一切制度的开端。笔者旨在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能够提出科学有效的建议来解决问题。该文由导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导论主要介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制度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学界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正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基本理论。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概念及性质决定了该权利相关制度的构建,可以说是探讨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理论的前提。本部分从重视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出发,论证“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概念的必要性,并将其法律性质定为公法适当干预下的私法行为,为后文重构其程序制度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历史演变。本部分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在取得主体、数量和面积、权能、配置方式和设立方式、登记程序方面的历史演变,总的趋势为限制条件增多、权能扩大、制度规范落后于社会发展,为后文揭示问题及构建新制度作的理论铺垫。第三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实体制度。本部分又分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体方面、客体方面和权利义务方面。主体方面认定农民集体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决策主体,将申请主体限定为农民集体成员,并应符合户的形式。客体方面理清宅基地的用途范围以及面积数量,授权地方通过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对每个农户能够占有的宅基地最大面积作出规定。权利义务方面提出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完整的用益物权权能,要求其合理利用宅基地,遵守土地用途的管制制度,借鉴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限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为七十年,并从保障农民居住权、维护农村稳定出发,提出当前应继续推行无偿配置方式。第四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程序制度。本部分以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私权为出发点,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并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行政权力的适当限制。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扩大,为抵御交易风险,跟随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潮流,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登记应采用登记要件模式。另外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出登记双方主体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登记内容方面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审查方式方面出于对登记效力以及登记公信力强度的考量,应当为实质审查。第五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救济制度。本部分立足实际,指出宅基地使用权设立过程中村规民约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但农民“告状难”的现实问题。提出农民与农民集体订立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合同的行为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并提出丰富宅基地使用权的救济方式,将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解决机制同民事诉讼解决机制结合起来,同时要加强审查村规民约,发挥事前备案的作用,将事前监督与事后救济结合起来。最后,总结论文,概括基本观点,提出立法建议,并总结研究的局限和尚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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