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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罚款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通过对环境违法者的经济罚,实现威慑环境违法者的作用。而额度作为罚款设定中主要的可比因素,环境行政机关通过做出不同的罚款额度,有利于实现罚款创设的目的。当执法者做出的罚款额度大于环境违法收益时,违法者对自己的成本收益进行权衡取舍之后,会放弃违法行为。但反观我国环境立法执法的现状,罚款额度应有的效用却并未得到发挥。这一方面表现在环境行政罚款的额度过低、设定不合理;另一方面也表现在立法上缺乏有效的程序来控制环境行政罚款的裁量权,以规范约束执法者确定罚款额度的行政裁量行为。当然从现行立法发展来看,这些问题一定程度有所改善。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并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这有利于大幅提高环境行政罚款的额度,增强处罚的力度和预期效果。但从环境行政罚款的现状以及现状表现出的缺陷而言,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确立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故而仍需从立法层面、从源头上改进和完善环境行政罚款的组成以及额度的设定方式等方面。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环境行政罚款额度确定的现状及问题。该部分伊始便界定环境行政罚款额度确定的关键概念与内涵,并对现行环境立法有关罚款额度的规定进行分析梳理。这一部分进而通过将立法现状与执法实践相结合,对环境行政罚款额度确定中的突出问题(罚款额度过大、罚款作出依据的标准不统一、额度确定的程序不合理)找出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环境行政罚款额度确定的理论基础。本文借鉴有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引入环境行政罚款功能理论、违法成本理论以及行政裁量权控制理论。该部分着重探究通过增加违法成本以实现对违法者的预防威慑,同时探讨控制环境处罚裁量权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则是利用前两部分的分析与铺垫,针对我国环境行政罚款额度确定的现状与问题,借鉴美国环境执法中的先进经验,提出对我国现状进行改变和完善的对策建议,以对我国环境现状的改善有所裨益。该对策主要包括合理地确定罚款的组成部分、灵活多样地设定额度的存在方式、适用按日计罚来加大罚款数额,并通过制定并公布有效的裁量基准,利用对听证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对环境行政罚款额度确定的程序规制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