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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新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对于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正式确认了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合法地位。然而正是基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以及国内外废除死刑、保障人权的呼声不断高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针对“死刑案件能否被和解”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和解”,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这样的现象,即把最终罪该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和解”。近年来许多学者一直都在讨论这个问题,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就赞成方而言,他们认为“死刑和解”是限制死刑的有效径途,“死刑和解”应当被纳入我国刑事和解的范畴中去。反对方则认为这些观点是对限制死刑思想的曲解,对司法正义的破坏。因此,我们有必要厘清限制死刑与“死刑和解”相关概念的区别,以纠正“死刑和解”司法理念的错误。本文将从五个部分研究相关问题:第一章的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研究的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二章对“死刑和解”的提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述。具体分析“死刑和解”被提出的背景和理论基础,并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的“死刑和解”案件作为论据,还对“死刑和解”案件造成的社会反响从不同角度解析。第三章对限制死刑思想进行解析,包括其产生的渊源,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基础,以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同时,在我国保留死刑的法制背景下,论述保留死刑与限制死刑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二者存在的合理性问题。第四章将综合前三章的整体内容,将限制死刑与“死刑和解”的概念、理念以及现实可能性结合起来讨论,批判“死刑和解”的理论谬误,从理论与实践中对“死刑和解”进行否定,区分限制死刑与“死刑和解”,证明二者在逻辑上不能证立。最后一章得出本文的结论,坚持发展我国的限制死刑思想,反对“死刑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