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会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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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会是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具有现实性并能被公司抓住的商业良机,反映了商业机会与公司之间的归属关系。公司机会在当今竞争格局朝夕可变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将公司机会视为财产形式之一正为越来越多人所接受,同时公司机会是由机会利益与忠实义务结合而成的新型期待权,它只能对抗董事等公司等受信人,是一种有限的期待权。公司机会规则作为忠实义务的派生义务,其核心要义在于禁止作为受信人的经营者篡夺公司机会以自肥,将自身利益置于和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境况之下。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是公司机会规则的核心问题,但恰恰又是立法空白之处,结合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认定情况,立法建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应同时满足“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经营者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利益或预期标准”三个因素。董事、高管是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定义务主体,然而司法实践证明法律规定具有不周延性,组织结构多元化或公司治理不完善使得高管身份认定不能再拘泥于封闭式列举的形式称谓,应将高管主体范围的有限列举改为法定示范,并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性文件的方式对实质标准的运用提供引导和规范。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力篡夺公司机会的风险从未消除需要未雨绸缪,但因股东通常兼任董事、高管,以控股股东作为被告的案例尚未发生,因而需要在观察司法实务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再考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解决控制股东适用公司机会规则的问题。负有监督职责的监事“越权扮演”经营者介入公司经营管理拦截公司机会的戏码正不断上演,对此应回归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和兼顾公司治理现状,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对监事采取实质认定方法,类推适用公司机会规则。离任董事不得利用其在任期间获得的未向公司披露的商业机会,或是利用原公司的关键信息、资源或是阶段性成果来抢夺公司商业机会,同时本着公平原则,应当为离任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设定合理期限。为平衡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的诉求和公司的内在扩张需求,以及促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应当允许经营者在合理事由下利用公司机会。公司放弃或拒绝公司机会、董事经过公司的明示同意后可以利用;公司财力不足不能成为董事径自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的合理理由,除非经由公司明确放弃并同意董事利用,且董事要证明两方面事项:一是公司实际不能或不宜利用该商业机会,二是证明自己已经全力以赴、穷尽筹资手段而仍无法转圜公司财力不足的事实;法律不能说明商业机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构成公司机会,董事可以自由利用。董事在履行了完全的披露义务以及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后可以利用公司机会。不得篡夺公司机会是法律化的道德义务,一旦违反就要承担返还收益、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归入权中所指的“收入”是可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商业机会不可作为返还对象。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公司的另一种救济方式,当经营者篡夺公司机会的行为引发两权竞合时,选择何种方式予以救济是公司自我意愿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公司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重叠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同一损失不得获取双重利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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