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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理财呈现日益火热态势,理财方式也日渐丰富,诸如避险策略基金1、结构化金融产品等保证优先级投资者本金或收益安全的制度设计屡见不鲜,此类保底型金融产品也逐渐成为投资者青睐的对象;而在民间委托理财领域,受托人对委托人承诺保底更是常态。尽管如此,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却对保底制度安排总体持否定态度,且不同金融监管主体对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保底也持不同的监管思路;此外,在以非金融机构为受托人的保底理财实践中,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行为进行合法性与否的认定,导致法院的司法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呈现一种乱象。传统的持保底危害论观点的学者认为,保底制度的设计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容易引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持保底有益论的学者则以法律经济学视角分析保底制度具有的积极意义,为本文提供了另一种分析角度。本文以信托风险隔离理论为核心,从金融市场及各类金融保底产品结构本身的风险隔离、风险控制和风险匹配角度论证保底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从大量裁判文书的实证数据分析论证法官会基于风险大小判断委托理财保底行为的有效与否,进一步验证投资风险是监管态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基础上,从风险隔离角度针对不同主体的保底行为提出类型化的建议:对金融机构(包括受监管层监管的私募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保底行为应持肯定态度,但应提高监管层对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的监管力度,设置相应的风险匹配制度;对不受金融监管的民间投资公司等实施的保底行为需进行约束并纳入监管;对自然人委托理财保底行为,不应在司法裁判中否定其效力,但若涉嫌非法集资的除外。最后进一步呼吁监管层正视保底制度安排。本文撰写结构如下:引言部分介绍了本篇论文的写作背景和问题的提出,通过文献研究详述了选题的国内外研究情况。在此基础之上,对选题进行深入而全方位的考量,确立了选题研究的方法论,并提出了若干研究问题,为正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一章全面梳理了我国现行涉及金融产品保底法律制度的相关法规等,以宏观的视角和大量案例的形式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保底效力的裁判乱象,指出我国保底法律法规与金融实践存在冲突,且保底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不同监管部门对于保底法律制度的效力认定存在监管差异。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与分析保底法律制度与我国立法之矛盾的产生原因。第二章对现有保底法律制度理论进行分析与反思。分别介绍了保底危害论和保底有益论,并逐一对保底危害论的观点进行反驳;在赞同保底有益论方面,进一步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出发,以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为分析框架,指出保底法律制度发挥的产权激励作用和节约交易成本作用,论证保底法律制度存在的积极意义。第三章以风险隔离为核心论证金融产品保底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本章分别从信托的风险隔离理论、委托理财的信托法律关系理论、金融产品风险隔离制度的实践以及声誉机制理论论证保底法律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其风险隔离的功能,并通过实证量化数据分析,论证委托理财保底的风险因素对于法官裁判的影响,进一步佐证对于不同类型、不同风险隔离程度的承诺保底主体,需要有不同的监管思路。第四章对保底法律制度进行再反思,指出学者、法官和监管层对于保底法律制度存在的误解,并提出金融监管的思路不应该在限制保底与否,而是应该将重点放在风险披露、风险控制和风险匹配上。其次,针对保底法律制度所存在的规范问题,将其进一步上升至立法层面,围绕不同类型的保底制度安排提出了类型化的立法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再次强调了本文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