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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是广泛存在于中国各级党政机关中以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存在的一种特殊组织模式,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各种名称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工作组和部分委员会、办公室、指挥部等。“小组”是中国政治体系与政府过程中的特定名词和特有话语,是中国政治体制中若干个“特殊板块”之一。从比较的视角看,在许多国家的政府组织体系中,设置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已成为处理跨部门间协调事务以及临时性任务的普遍组织手段。国外政府组织体系中的协调机构,主要包括广义型协调机构、专项任务型协调机构、复合式协调机构、府际关系协调机构这四种类型。国外政府组织体系中的临时机构,其设置依据包括立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法令、行政命令、以及法律授权和行政命令结合这三种来源;其类型包括下设于政府首脑直属机构、下设于最高执行机关、下设于部省厅三类;其组织结构特点是结构多元化和兼职化、规模小型化;其结局包括即行撤销、长期“法外”存在、经合法程序升格为常设机构。在政治建设较为成熟的国家,政府组织体系中的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数量较少、运作较为规范。这主要是源于它们政府横向间机构设置的“大部门体制”、政府纵向间职责配置的“职责异构”、机构的职责重心在于咨议、注重管理的制度化和程序性等因素。中国党政系统中的“小组”,数量繁多、种类繁杂。基于制度层面的静态分析,影响“小组”产生并长期存在的因素,主要包括政府横向间机构设置的“小部门结构”、政府纵向间职责配置的“职责同构”格局等结构性因素,“单任务—泛职能”的功能性因素,归口管理体制、分管型副职模式、会议决策制度等体制性因素;其类型包括:根据存在时限可划分为常设型、阶段型、短期型,根据职责内容可划分为党的“小组”、政的“小组”,根据权属关系可划分为职责同构型、权责自属型。基于技术层面的动态分析,“小组”的“中轴依附”的组织结构特点,“虚实结合”的存在方式,“倍量增减”的运行过程,这三个要素共同构筑了“小组”独具特色的运转系统。以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的专门性表述为契机,“小组”开始整体性地进入到政府机构改革的视野中来。“小组”既发挥着弥补常规治理手段、沟通并列机构间的信息联系、为决策形成做前期准备、组织保障决策实施等基本功能,是中国政府过程中诸项特有的体制优势和过程优势之一。但也存在着设置无据可依、“入口”控制不严,运行方式随意度过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撤销不彻底、“出口”管理失范等问题和纠结。从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布局设计出发,“小组”应与正式序列机构的改革保持协同性。未来“小组”保持良性运转的整体框架,可以设定为“一个思路”和“两个模块”:即在认识到“小组”的特殊性、摆脱“量化偏好”这两个改革的前提性思路确立基础上,从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改革、逐步限制“职责同构”这横纵向两个方位,以及尽量不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充分利用日常会议制度这内外部两个维度,对其进行“规模控制”;从完善制度化管理、明晰职责定位、加强运行过程控制、健全监督体系等四个方面对其展开“运行优化”。在此基础上,“小组”应逐步从一个“机构”过渡为一种“机制”,实现其在运行模式上的全面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