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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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基层主要村务监督机构,是在人民主权和民主监督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组织主体。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一环和村民监督的有益探索,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改变了农村基层组织架构,提升了村务监督的有效性,确保了村民自治有序开展。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监督权的作用亟待被激活,但现实中面临着种种困难,其现实表现不佳,原因更是来自多方面。本文旨在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监督权进行全面认识、问题考察、原因探究,在此基础上探讨制定完善措施。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的内外部动力源,从政治民主、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角度探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法律价值,并对其监督职权的正当性和社会公权力性质进行证成;第二部分从现实角度考察村务监督委员会存在的组织主体被孤立、监督专业性不强、监督权制约不力等问题,并提出主要原因是制度规范不完善、指导机制运行不畅、保障机制不健全;第三部分分别从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建立“权力清单”,明确监督程序;坚持党的领导,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其他农村权力监督主体交互和协同,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体的独立性;建立薪资保障、业务指导培训、监督责任等三个机制,提出完善措施建议。本文意在通过法规范分析和现实表现考察,发现我国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行中存在的差距,并分析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在法律制度规范完善、组织协同、机制保障等方面的建议,以促使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良性运行,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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