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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走出去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重要战略之一,而对外进出口贸易则是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战略举措。尽管国家之间通过签订贸易对等条约等途径积极促进经贸交流以及商事合作,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仍然频繁遭受到贸易伙伴国设置的各种贸易壁垒的阻碍。以美国加拿大为主的生产原材料产品进口国就频频对我国展开反补贴调查,并在反补贴决定中将我国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利益产生了巨大损害。“公共机构认定”是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争议问题之一。想要成立国有企业的行为构成补贴的结论,前提是该国有企业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因此,对国有企业是否属于公共机构的认定,直接关乎着国际贸易中提供生产原材料或贷款的国有企业或银行是否构成提供补贴主体的问题。“公共机构认定标准”是认定公共机构的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就该标准而言一直存在较大差异。将公共机构认定相关争议提交至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审理是反补贴实践中的通常做法,而WTO案例裁决中形成的“公共机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会直接影响对国有企业的认定。因此,研究相关WTO案例,归纳和总结WTO案例中形成的“公共机构认定标准”,从中寻求我国未来实践的途径,有助于加速我国占比居高的国有企业的对外进出口贸易和解决国有企业“出去难”的困境。然而WTO案例体系错综复杂,为了归纳和总结其中形成和完善的“公共机构认定标准”,本文从WTO众多案例中提取了与之相关的“欧韩商船案”(DS273)、“中美双反措施案”(DS379)、“印美热轧碳钢案”(DS436)以及“中美反补贴措施案”(DS437)执行之诉作为研究对象,并按各案例作出裁决的时间顺序进行分析和梳理。经过分析和梳理,本文发现:(1)“韩国商船案”专家组首次在WTO层面确立了以“政府所有权为主,综合考虑任免权等其它因素来认定公共机构”的“多因素政府控制”标准;(2)“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专家组又回到了“仅仅审查政府所有权就能认定公共机构”的“单因素政府控制”标准;(3)“中美双反措施案”上诉机构确立了“拥有、行使或被赋予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权力”的“政府权力”标准,同时也形成了“持续或系统性的政府职能”、“实体核心特征及其与政府的关系”、“有意义的控制”等证据性标准;(4)“印度热轧碳钢案”中专家组误将“有意义的控制”视为认定公共机构的实质性标准,而该案上诉机构澄清了“有意义的控制”只是证据性标准,因此不属于“公共机构认定标准”;(5)“中美反补贴措施案”执行之诉中根据中方的主张形成了“实体可能构成财政资助的行为与其履行的政府职能之间需要有明确的逻辑联系才能认定公共机构”的“明确的逻辑联系”标准。本文共分为四章。本文在第一章中论述了“公共机构”的法律渊源,并通过梳理“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专家组的解释过程研究“公共机构”的含义,为研究“公共机构认定标准”打下基础;第二章中,本文将按时间顺序研究“欧韩商船案”、“中美双反措施案”和“印美热轧碳钢案”,分别梳理了争端双方、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认定标准”的看法,并综合得出每个案例的小结;由于“中美反补贴措施案”执行之诉是WTO上诉机构于2019年作出裁决的最新案例,因此本文将单列第三章对该案进行研究,在第三章中先简要介绍该执行之诉的原争端背景,然后主要展开对该案中涉及“公共机构认定标准”的内容的研究,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梳理,最后对该案裁决作出评价;第四章中,本文将对四个案例中形成的“公共机构认定标准”以及各认定标准在WTO案例中的演变过程作出总结,最后表达了本文对各认定标准的看法,并就各认定标准内容及其演变过程对中国未来实践的启示作出了思考。